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7 04:36:28
导读
地理标志商标制度为一些极具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提供了品牌利益的法律保护,比 如——宁夏枸杞、龙井茶。
相关观点
1.地理标志的特征
(1)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标示该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而不是来源于该地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地区。例如,使用普洱地理标志的 普洱茶,就是标示着该茶是云南普洱茶区生产的茶。
作为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地理标志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构成要素或者成 分就是地理名称。这种地理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造出来的,这样才能起到 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作用。例如,西湖龙井商标中的西湖,实际存在于浙江省杭州市, 而不是虚构出来的一个地理名称。
(2)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所谓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指与其他同类商品不同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例如,章丘大葱的特定质量、特征为可高达 1.5 米,葱白长 0.5 至 0.6 米,茎粗 3 至 5厘米,重有 1 斤多,被称为“葱王”;辣味淡,有清香润甜,葱白肥大脆嫩,久藏而不 变质,嚼之无丝,汁多味甘。
(3)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 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所谓自然因素,是指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如水质、 土壤、地势、气候等。所谓人文因素,是指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因素,如用料、 配方、工艺、历史传统等。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 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包括主要由当地的自然条件决定,如吐鲁番葡萄皮薄、肉脆、 高糖低酸、高出干率等独特的品质,是由新疆吐鲁番地区独特的水土、光热等自然资源 决定的;主要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如绍兴黄酒的特定品质是由鉴湖水及独特的 生产工艺所决定的;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如南京云锦是明代早期南京织锦艺人发明的 工艺技法,已有 1500 多年的手工织造历史,其“木机妆花”工艺是在我国织锦历史中唯一流传至今且不可被机器取代,只凭口传心授的编织工艺。
由于地理条件、人文因素不同,同样一种商品来自不同地区,就意味着不同的质量 和信誉。因此,主要由某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了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 他特征的某商品,其商标中的地理标志是表明该商品来源的标记,起着识别该商品的作 用。
(摘自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 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59~60 页)
2.地理标志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区别
(1)功能不同。商标所指示的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并不直接反映商品质量或特色。地理标志表明商品产地、商品质量和特有品质,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随意使用地理标志会造成欺骗性后果,损害消费者利益,商标法禁止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 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
(2)权利主体不同。商标由独立的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取得专用权,并可排除任何第三人的注册和使用。地理标志是某一地方、区域的名称,一般不宜作为普通商标,即 不应该由某一个企业或个人享有独占权。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由 该标志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代表性机构,如行业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并对该商标的使 用进行管理,该地区范围内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共同使用。
(摘自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 6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198 页)
相关案例
1.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即使商品来源地属实,仍需向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手续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1.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即使商品来源地属实,仍需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履 行该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手续,否则就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2.商 品集散市场上销售者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 识的包装物进行商品包装并销售的,构成制造侵权商品以及销售侵权商品双重侵权行为, 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
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 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 年第 1 辑(总第 107 辑)
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对商标侵权提起诉讼
——玮恺茶行诉西湖龙井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销售商在销售商品上实施了新的商标使用 行为,即销售者在销售原本没有商标标识的商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带有地理标志标识的包 装盒,且其未能证明被控侵权的产品符合该地理标志的产地和品质要求,直接推定销售 商就其实施的商标使用行为存在过错,其不能通过提供合法来源等免除赔偿责任。此销 售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构成商标侵权,注册该地理标志的相关协会有权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
案号:(2016)沪 73 民终 44 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6 年 6 月 21 日
3.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是否为正当使用的关键在于该商品是否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
——盘锦市大米协会诉徐州人和居食品厂等侵害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要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 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据此,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是否为正 当使用的关键在于该商品是否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在使用者不能证明其商品符 合地理标志条件的情况下,证明商标控制组织有权禁止其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有权依 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案号:(2013)苏知民终字第0108 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徐州审判》2013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