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1 06:28:55
重点词语:职业放贷人,放高利贷人,构成要件,最高院规定
正文:
一、关于放贷资质的禁止性规定:银保监发〔2018〕10号: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解读:没有金融机构的营业特许证书,不得从事借贷放贷吸收存款业务,注意上述系禁止性规定,违反的直接结果就是无效。
二、在民间借贷领域,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的问题,即从司法角度看具有什么特征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俗称:放印子钱、高利贷,另类别称:小额贷款)
1、没有放贷资格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2、以营利为目的(注意:这里的利不一定是高息,还有管理费、资金占用费、协调费等纷繁复杂的明面收取的费用都可认定为营利)。
3、向不特定人放贷,进一步讲: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
三、核心要件及司法认定
1、核心是一段时间,向不特定人多次放贷。
2、一段时间:多长时间算一段时间。江苏高院意见是一年内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案由,作为原告起诉5件以上。天津高院意见是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
3、谁去证明: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如作为民间借贷的被告主张原告系高利贷的为职业放贷人进而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要被告举证。
4、举证信息的渠道:裁判文书网公布法律文书是一个渠道,或是可以找到多个借款人(债务人)举出借贷合同及证人证言。缺点:僵化、隐蔽、私密。
5、啥叫不特定人:就是除了借贷关系,没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啥叫特定的身份关系,举例说明:亲属、单位同事。朋友二字的范围太过宽泛,不讨论。本条认定的出发点应该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依据,即民间借贷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国家是认可的,偶然发生的,符合救急救穷的,不是长期发生的,不是以此为业,靠此为生的,予以认可。
直白点就是:执业放贷的业务只有国家给你证书了才可以干。
四、职业放贷人认定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1年2月第1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