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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天津某培训机构竟逼员工“狗爬”,离职还得赔2万?律师解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4 11:02:00    

近日

天津某艺术培训学校

因一则爆料

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


据网友小力(化名)

在社交平台透露

该学校存在令人震惊的体罚文化

员工一旦工作没做好

就会被要求双膝跪地“狗爬”


图片来源:九派新闻 受访者供图


小力称

给学生讲美育课效果不佳

孩子下课没画完作业等情况

都可能触发这一惩罚

有时是全公司集体“狗爬”

有时则是个别员工在走廊甚至

商场楼道里爬行


除了“狗爬”

员工若犯错

还可能被罚做400个深蹲

且必须拍视频发给主管老师证明

否则会加罚

还会被逼着签“保证书”

承诺再犯就赔偿公司一两万元

并按手印签名


小力表示,自己今年24岁,这是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入职时公司氛围看似融洽,老板亲和,工资也不错,可没想到后来遭遇这些。想离职时,老板以入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威胁,合同规定若员工接受培训后在公司服务未满两年提出离职,需按“未履行服务期/约定服务期×全部培训费用总额”赔偿违约金,实际操作中两年内离职通常要赔2万元这让小力不敢轻易辞职。


媒体记者联系到另外6名前员工,他们均证实“被罚狗爬”属实。前员工喵喵(化名)说,一开始大家难以接受,但负责人洗脑称 “既然都看重面子,那就让你们低下头做事”,甚至负责人自己也带头爬,强调 “自己作为创始人都能跪下爬,员工也应该可以”,从此“狗爬”成了常见惩罚方式,最离谱的一次有人被罚“狗爬”了50多圈。


那么

培训机构让员工“狗爬”的行为

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培训机构要求员工离职

赔偿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有效吗?

员工因被体罚“狗爬”而离职

是否需要赔偿公司违约金?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晓敏律师的专业解读!














1、培训机构让员工“狗爬”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李晓敏:培训机构让员工“狗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了人格权的内涵,即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培训机构让员工“狗爬”,是对员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和身体权。如员工在“狗爬”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同时侵犯了员工的健康权。


培训机构要求员工像狗一样爬行,甚至拍摄视频作为“证明”,是对员工的严重侮辱和体罚行为。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侮辱、体罚员工。培训机构让员工“狗爬”的行为,亦同时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


据报道,有的员工最多爬了50多圈,“狗爬”的场景为校区画室内或室外、商场楼道等公共场所,而且被体罚的员工“狗爬”视频还会被其他同事评头论足,已然具有公然性,培训机构负责人涉嫌“侮辱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员工遭遇此类体罚后,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晓敏:当员工遭遇此类体罚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员工可以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体罚情况。


其次可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员工可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员工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再次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培训机构让员工“狗爬”,已严重侵犯员工的人格权,员工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培训机构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培训机构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在“狗爬”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衣服、裤子等财物受到损害,可同时主张损害赔偿。


最后可选择报警。对于用人单位侮辱、体罚劳动者的,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亦规定,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员工可以向违法行为地即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员工在维权的同时,尽可能收集体罚的相关证据,如拍摄的体罚视频、现场照片、同事的证人证言、相关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维权至关重要,能清晰证明体罚行为的存在及具体情况。


3、培训机构要求员工离职赔偿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有效吗?员工因被体罚“狗爬”而离职,是否需要赔偿公司违约金?


李晓敏: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的,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均不允许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便约定,也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报道中并未明确培训机构对员工是否提供专项培训,若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并非专项技术培训,只是常规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等,或者培训机构未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这种情形下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将认定为无效。


培训机构让员工“狗爬”,系用人单位滥用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权,损害劳动者人格权。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员工权益,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即便培训机构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员工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仍无需支付违约金。


总而言之,劳动者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行使劳动管理权应以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人格权为前提,不得实施侮辱、体罚等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尽管劳动者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定,但规定的前提需合法,且劳动者并未让渡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对于用人单位的体罚,劳动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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